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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补充协议未约定可以一并仲裁吗?
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相互独立且可分,那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于主合同存在,那么,主合同所约定的... -
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挂靠发生争议,其挂靠协议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合同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
名为劳务合同关系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依法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之间名为劳务合同关系,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 -
建筑附属设施的安装应参照建设工程适用专属管辖
对建筑物作用的发挥起到辅助功能的不可拆分的附属设施,诸如电梯、扶梯、中央空调、管道线路、供暖设施等,因这类附属设施的安装事关整个建筑物的使用效能,具有明显的整体性与不可拆分性,故对此类附属设施应参照建设工程合同来进行处理。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司法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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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小类,管辖权约定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