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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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分析
建设工程中的挂靠,即施工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在建设工程市场中屡见不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出现。在笔者自身的执业经历中及研读建工纠纷有关裁判案例时发现,各地法院在相关裁判案例中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认定常常出现重大不同,而这常常又对于涉案各方当事人利益存在根本影响。 -
挂靠导致合同无效,挂靠人如何维权?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帮助人们解决自己在遇到因挂靠导致合同无效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问题。 -
只有挂靠人签字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被告瑞峰一分公司与某B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时间在瑞峰一分公司与环盛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之前,及瑞峰一分公司仅向某B收取管理费、税金等事实,本院认定,某B与瑞峰一分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某A依据挂靠关系主张瑞峰一分公司应与某B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某B系以个人名义与某A签订合同,进行结算,故相应责任亦应由某B个人承担,对某A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