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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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因房屋灭失而丧失
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某B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某A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并无不当。 -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
2021年8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黔府发〔2021〕7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村民将宅基地上房屋抵押给非本村村民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某A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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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村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补偿安置
尽管某A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某A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某A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
当事人并非案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故无权获得赔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 -
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且将户籍迁入,如经村组同意亦可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
对非集体组织成员的房屋赔偿,原则上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案涉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值和房屋本身的价值,原则上应当参照村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办理。因当事人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对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包括对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赔偿。 -
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宅基地
陆某C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某B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某A作为陆某C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