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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且将户籍迁入,如经村组同意亦可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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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4 11:15:46   查看:
编者按: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且将户籍迁入,如经村组同意亦可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孙某A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095号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A。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因与孙某A拆迁补偿安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2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原区政府申请再审称:1.孙某A在户籍迁入白寨村之前在白寨村购买房屋占用宅基地、白寨村批给非本村村民孙某A宅基地,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未获得政府依法批准与权属变更登记,孙某A持有的方红军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属于《中原新区白寨片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2.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方红军对孙某A提交的白寨村证明、方红军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方红军称其未签字也不认识孙某A,孙某A提交的白寨村证明、方红军证明等主要证据均为虚假或伪造。3.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权属变更登记及批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适格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资格的认定等均属政府法定职责,不应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予以认定。4.孙某A使用的涉案宅基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其持有的方红军宅基地使用证不是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应适用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原区政府是否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涉案宅基地对孙某A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宅基地证载使用者原为方红军,后由孙某A购得,并支付了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款17万元。2007年12月10日,孙某A的户籍由柿园村迁入白寨村,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中原区须水镇白寨村村委会及白寨村第三村民组于2017年1月出具的证明载明:“此院已由方红军退回村里,现批给村民孙某A使用,暂时用原手续,以后换证时给予调换。”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孙某A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可以选择按证或按人口计算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由于孙某A户籍迁入在《中原新区白寨片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是白寨村(居)民,因此符合上述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原区政府主张孙某A在白寨村不享受村民待遇,只能参照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进行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经审查,判决中原区政府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郑中原集用(1999)字第05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依据,就涉案宅基地对孙某A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综上,中原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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