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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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和劳务班组如何认定?
本案涉及遵义开投公司与承包人钢建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即转包人钢建公司和转承包人某A之间的转包关系,某A系根据《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钢建公司始终认可某A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付子远、刘常先仅是某A组织的劳务班组,施工过程中各类工程联系单和联系函件、对外所签各种合同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时所提供的施工材料等均印证了这一事实。 -
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上述答复,某A关于安徽三建公司应与某B共同承担工程款返还责任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实际施工人雇请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实际施工人及其他主体应如何担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盛普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资质的鸿运公司,鸿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岩土公司,某B借用岩土公司名义与鸿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某A为某B提供劳务,对于某A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某B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盛普公司、鸿运公司、岩土公司应与某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非法转包以及擅自分包如何认定?
本案中,江苏一建公司与中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08年6、7月份间分别与张国兴、范雷、陈军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该三人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江苏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为该三人提供大型施工设备和建筑施工材料,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上述分包方式属于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 -
农民工如遇工资被拖欠,应如何向总包分包追偿?
因富利达公司将案涉建设工程分包给某B,某B拖欠了某A的工资,根据规定金螳螂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富利达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也应对某B拖欠原告某A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富利达公司和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苏州富利达园林古建装饰有限公司清偿后,应从其欠某B工程款中扣除;金螳螂公司清偿后,可以向苏州富利达园林古建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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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