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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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合同约定也无签证等资料可以证明,确实已产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应如何负担?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该些部分工程的成本确实存在,一审法院对照上述争议项目逐一核查,并在鉴定意见确定的工程造价基础上,参照《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范围及施工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情分配所产生或增加的费用,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本院予以维持。 -
工程量与招投标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可以结合工程变更签证等据实结算
本院认为,结合施工图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确定的事实,如果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则招投标文件中应约定本案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本案中,招投标文件约定案涉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说明双方约定的“按施工图计算”并非是对工程量计价的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