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

――本标签下共聚合7条信息――
  • 背靠背条款无法成就,可否主张支付工程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因此,双方就返还质保金达成的新约定并未发生效力,绿地建设公司关于依据“背靠背”条款按照总包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 以借款形式支付工程款如何认定?

    中煤地公司认可前述领款单及转款凭证的真实性,表明其对罗强代表华洋公司经手案涉工程款项支付的事实知情且认可。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前述借款本质上应属华洋公司以借款形式支付给中煤地公司的工程款,应计入华洋公司已付工程款。
  • 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借款和工程款相互抵消?

    某A对中天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一旦到期即可与案涉470万元借款债权抵销,该470万元借款债权被抵销后不再产生利息。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470万元与工程价款抵销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该借款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产生利息432 4万元,进而以该利息抵销中天公司尚欠某A的工程价款,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 实际施工人如没有以诉讼方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不能未经承包人同意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

    挂靠施工情况下,虽然实际施工人直接组织施工,但对外仍然是以承包人的名义,承包人可能会因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承包人对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法律利益。如容许发包人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则可能会损害承包人的权益。故在缺乏正当理由情况下,发包人不能未经承包人同意,违反合同约定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 以政府工程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工程结算、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驳

    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不应等同于南京市审计局审计,如果本案必须经南京市审计局审计后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2月25日全部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于2017年12月25日经案涉工程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双方当事人对该审核结果中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均予以确认,故国资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相应工程款结算、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