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利益

共有利益

――本标签下共聚合1条信息――
  • 单个业主为了小区的公共利益无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案中,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对海棠福湾一号业委会予以备案的行为系涉及海棠福湾一号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对其提起复议应由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某A等3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备申请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