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务

某A、某B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0363号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某A。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某B。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某C。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海棠福湾一号业主委员会。
一审被告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张世勇。
再审申请人某A、某B、某C(以下简称某A等3人)因被申请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海棠福湾一号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棠福湾一号业委会)诉一审被告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陵水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2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等3人以其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为由,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至少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对海棠福湾一号业委会予以备案的行为系涉及海棠福湾一号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对其提起复议应由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某A等3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备申请人资格。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陵水县政府受理某A等3人的复议申请不当,撤销其作出的陵府复决字[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某A等3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某A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某A、某B、某C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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