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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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2024年3月12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单个业主为了小区的公共利益无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案中,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对海棠福湾一号业委会予以备案的行为系涉及海棠福湾一号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对其提起复议应由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某A等3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
举报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取决于是否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某A起诉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某B的违法建房行为对其相邻权造成侵害,绥中县国土局对某B违法建房作出的行政处罚,对某A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举报并非出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绥中县政府以某A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某A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省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在其作出的本案被诉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中,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理解为作出的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确有不当。一、二审判决也认定涉案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