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
――本标签下共聚合11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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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委会支付业主欠缴的物业费?
本案中,经业委会督促,业主交纳的30000元物业费,业委会已转付物业公司。剩余32730 62元,因业主并未向业委会交纳,故物业公司应向欠费业主主张,业委会可以给予帮助,但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
业主收房后旁边建起了垃圾房,诉请开发商拆除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开发商在共有区域建造生活垃圾房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张某要求拆除垃圾房的诉求将导致生活垃圾无处投放,造成周边居住环境恶化,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张某也未就垃圾房的设置及物业公司的管理对其造成侵害的构成要件予以充分举证。目前垃圾房的设置未对业主产生根本性、实质性损害,因此基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公共利益的考量,张某作为业主,也理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容忍义务。 -
业主私封阳台,物业可否干涉?
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时要有“边界意识”,私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是自己的事。业主在行使专有权的时候,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以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共同维护小区的文明与秩序。 -
物业员工与业主发生冲突,物业公司需为此承担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员工个人与业主发生冲突,作为物业公司,理应从提供约定的物业服务、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权益立场出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矛盾,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但物业公司仅对其员工进行了通报批评,最终导致双方发生刑事纠纷。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纠纷示范判决摘要(第二批)
为满足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优化社会治理方式,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了第一批物业纠纷示范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选取第二批共10个具有代表性的生效判决向全社会发布,以期进一步发挥示范判决的引领作用,促进同类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更好实效。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单个业主为了小区的公共利益无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案中,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对海棠福湾一号业委会予以备案的行为系涉及海棠福湾一号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对其提起复议应由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某A等3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
业主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
现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法律规范及行政程序未设定债权保护之行政义务。故上诉人针对《保定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