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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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合同约定也无签证等资料可以证明,确实已产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应如何负担?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该些部分工程的成本确实存在,一审法院对照上述争议项目逐一核查,并在鉴定意见确定的工程造价基础上,参照《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范围及施工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情分配所产生或增加的费用,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本院予以维持。 -
合法有效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
合同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施工能力,经过协商约定的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确的要求。合法有效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依据相关通知。冬歇期应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 -
规费虽为不可竞争费用,如合同约定下浮仍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税前造价优惠9%,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可以参照该约定进行。因为规费和安全文明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故原判决认定该部分费用应当参照合同约定下浮9%,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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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按日历天数计算垂直运输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应据实增加
上诉人江苏XXX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YY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初字第04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该院作出(2014)苏民终字第0231号民事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