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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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建成后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不能当然证明混凝土质量本身存在问题
建筑公司却怠于履行检测义务,其提交的建筑物建成后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不能当然证明混凝土质量本身存在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筑公司关于涉案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进而要求川海公司、亿嘉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
商品混凝土是否合格,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双方虽然曾经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均需要现场制作试块,以试块质量作为混泥土质量评定依据。但即使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很难通过试块马上发现。毕竟试块只是做初步的检验,不能作为最终产品质量合格的结论。而因原告供应的混凝土不合格,造成了被告的巨额损失,这个事实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