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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6民初9500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深圳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LT20180507”),由原告就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项目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工程承建单位、工程名称及部位、混凝土技术指标、数量,各标号混凝土价格、交货地点、混凝土技术要求及质量检验方法、货品运送、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均有约定,其中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从拖欠货款之日起按照未付货款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收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8,815,718.03元。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815,718.03元及违约金(以应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为1,100,574.4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上述款项暂合计为9,916,292.49元。
被告辩称:一、市建公司未支付恒利通公司货款,系恒利通公司所供应的商品混泥土,不符合质量标准,恒利通公司违约在先,市建公司暂停支付货款的行为,系对恒利通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二、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涉案工程无法竣工结算,市建公司为此承受巨大损失,被迫暂停支付恒利通公司货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项目施工方。2018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深圳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LT20180507”),由原告就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项目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工程承建单位、工程名称及部位、混凝土技术指标、数量,各标号混凝土价格、交货地点、混凝土技术要求及质量检验方法、货品运送、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均有约定,其中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如下:“乙方(原告)需确保满足甲方(被告)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混凝土,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因混凝土出厂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不能按时供货导致的窝工由乙方承担,除此以外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从拖欠货款之日起按照未付货款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收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2019年4月9日,4月10日,被告以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指出最近的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混凝土夹杂大量石块、泥巴,并予以罚款。2019年8月30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被告召开了质量专题会议。2019年9月,被告与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检验合同。实际上,自2019年9月27日起,被告承建的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即被告使用原告供货的混凝土工程)的建设单位深圳市嘉德和绿色有限公司发现小熊项目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柱部分存在孔洞、裂缝等工程质量问题,并对相关问题向被告市建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并召开系列质量专题会议。被告市建公司在收到联系单后,先对梁柱部分委托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发现该部分混凝土存在强度不合格的问题。随后对小熊项目其他使用恒利通公司供应的商品混凝土结构部分,如地下室、其他楼栋部分进行全面扩检,发现其他部分混凝土不合格率极高,足以说明恒利通公司供应小熊项目的混凝土普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提供的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项目工地监理例会纪要,可以证明被告是逐渐发现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深圳市建研检测公司于2019年9月到2020年9月先后对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进行了5次混凝土强度检测,并分别于2019年11月、12月和2020年8月、10月出具了该建筑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依据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该建筑物部分框架柱、剪力墙的节点核心区及非节点核心区部分框架混凝土强度不满足原设计图纸要求。2019年10月22日工地监理例会纪要显示,本周施工现场存在问题及监理意见,砼振捣要严格按规范实行。2019年12月7日开始,监理单位陆续发现剪力墙下部砼出现振捣不密实等问题。关于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砼工程砼缺陷处理技术专题会议纪要显示,振捣不密实,振捣工人振捣随意、漏振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混凝土料石子较大,现场不容易振捣,浆下不去也是影响混凝土震荡质量的重要原因。砼班组长表示后续会增加一名工人加强振捣。2020年4月26日,项目发包单位嘉德和公司对被告市建公司发出编号035工程联系单,针对项目混凝土质量问题发出全面停工通知。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约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主体单位,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测并根据检测报告,由设计院出具加固方案图纸,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加固处理。宝安区住建局2020年5月29日对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项目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因总体结构强度未达设计要求,要求项目全面停工。2020年6月12日,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玉嘉华小熊文化产业园负2至3层结构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强度结构检测报告显示,相当大的比例,未达到节点区混凝土设计强度C50的标准。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玉嘉华小熊文化楼1号宿舍楼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显示,相当大的比例,未达到混凝土强度设计值的标准。后来,被告又与深圳兢业建筑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经过加固后,又对玉嘉华小熊文化楼项目进行了检测。2020年11月11日,深圳市建研检测公司出具玉嘉华小熊文化楼2号楼负2层及负1层结构检测速报,加固后的建筑物满足设计要求。2020年12月7日,深圳市建研检测公司出具玉嘉华小熊文化楼3号楼结构检测速报,加固后的建筑物满足设计要求。2020年9月3日、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其赔偿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2020年12月18日,深圳市建源检测公司发布的玉嘉华小熊文化楼1号楼结构检测报告显示,加固处理后,结构胶注胶饱满,注胶质量较好。2021年1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出复工通知书,同意玉嘉华小熊文化楼项目复工。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虽然被告曾经支付过一定的货款,但至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8,815,718.03元。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维护、修复加固的费用清单,被告为修补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花费的费用估算为42224968.01元。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项目处罚通知书、工作联系单、责令停工通知书、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协调处理专题会议、检测合同、检测鉴定合同、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深圳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如下:“乙方(原告)需确保满足甲方(被告)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混凝土,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因混凝土出厂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不能按时供货导致的窝工由乙方承担,除此以外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根据本案的证据,原告并没有履行好按质供应混凝土的合同义务。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一系列检测报告都可以证明,涉案混凝土强度远达不到设计标准。关于玉嘉华小熊文化楼工程砼工程砼缺陷处理技术专题会议纪要显示,振捣不密实,振捣工人振捣随意、漏振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但会议纪要也特别提到了混凝土料石子较大,现场不容易振捣,浆下不去也是影响混凝土震荡质量的重要原因。砼班组长表示后续会增加一名工人加强振捣。加强振捣的情况下,仍然产生了这样广泛的大规模混凝土强度远达不到设计标准的问题,只能说明原告提供的混凝土确实有质量问题。原告关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一定是原告的原因导致的辩解,不符合事实和逻辑。如果只是小规模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有可能是被告的工人振捣的问题。但在被告的工人加强振捣的情况下,仍然出现如此广泛大面积的质量问题,说明原告供应的混凝土产品确实不符合双方合同中的要求。而且从施工流程上看,混凝土的不合格率太高,不可能完全是施工不合格造成的。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其检测报告结果具有权威性,应当予以认可。无论是深圳市宝安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还是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深圳市宝安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混凝土取芯抗压强度检测报告都能证明原告提供的混凝土产品,确实不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要求。原告关于检测报告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并不能成立。双方虽然曾经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均需要现场制作试块,以试块质量作为混泥土质量评定依据。但即使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很难通过试块马上发现。毕竟试块只是做初步的检验,不能作为最终产品质量合格的结论。而因原告供应的混凝土不合格,造成了被告的巨额损失,这个事实是存在的。
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是产生本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在振捣中,存在着振捣不密实,振捣工人振捣随意、漏振的问题,是产生本纠纷的次要原因。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故以被告未支付货款8,815,718.03元的20%为标准,确定被告应支付的货款为1763143.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支付货款1763143.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214元,由被告承担20%,即16242.8元,其余64971.2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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