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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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借用方与被借用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与资质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建设公司与石某就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打击资质借用方“借帽子”行为,也惩治资质出借方“卖牌子”行为,明确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双方都要为损失“买单”。 -
隐蔽工程虽经验收但仍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
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具有隐蔽性,尤其是地基基础、防水等隐蔽工程的质量缺陷具有“潜伏期”,这种质量缺陷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难以发现,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建设工程领域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人仍然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增加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与永平县人民医院并未就该部分增加工程履行招投标程序,亦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双方就新增工程形成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从何时计算工程款利息?
案涉工程于2017年3月20日交付特驱置业使用,应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计息。特驱置业关于所欠工程款利息应按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的主张于法无据,且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款未结算的责任在被申请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特驱置业自2017年3月20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特驱置业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
2023年5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冀高法〔2023〕30号通知,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 8195;& 8195; -
因促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介合同无效无权主张中介费
本案中,因某A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某A的居间行为违法,故一审法院对某A主张的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某A如果认为其他有关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建筑市场中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情况,可依法向建筑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某A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违反诚信原则及不让违法违约者得利原则,本院不予采信。 -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据此签订的具有结算性质协议有效
案涉三份《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补充协议书》系澄江公司和万峰公司对万峰公司施工范围内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损失、停工损失、后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等进行的约定,涉及万峰公司损失数额及澄江公司损失赔偿承担方式的确定。二审法院将《补充协议书》认定为结算和清理条款有效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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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设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冶公司并非与发包人榆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12月24日发布)
本指引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解释权归湖南省律师协会。鉴于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性,律师参考本指引办理业务,本指引编撰单位不承担指引不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