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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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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有效,承包人请求另行支付不予支持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有效,承包人请求另行支付不予支持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有记载广厦公司开户银行与账号,但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必须支付至约定账户。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广厦公司否认梧桐玉公司依某B、某C意见所付款项为工程价款,并请求另行再予支付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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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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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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