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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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
四川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户籍人口计算,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合计每人不超过70平米,住房用地另有平原30、丘陵40、山区50平米的分档标准。新建不占耕地可增加住房用地最多30平米,但总面积不变。超面积建房、未批先建均属违法,面临拆除或罚款风险,维权需先核对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