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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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修复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彰显优先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理念
本案中,某资源公司欠付工程款,李某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如处理不当会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甚至陷入僵局。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先行调解,解决缺陷修复问题,再依法判决工程款支付责任,实现争议分层化解。在维护施工人权益的同时,也督促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体现了司法审判确保工程质量的坚定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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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2年12月28日,四川高院和重庆高院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用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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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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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2年11月17日,为解决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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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总承包方付款?
本案中,A公司不属于发包人,在该案中不能适用,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A公司不应对B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检察机关以A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A公司对于B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