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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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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T协议中,关于保底水量条款约定无效吗?

    BOT协议中,关于保底水量条款约定无效吗?
    自来水厂要保持正常的运转,保证其每天运营成本的基本平衡,必然需要相应的用水需求量;而用水需求量取决于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当用水需求量低于自来水厂的设计能力时,必然造成自来水厂的亏损,故约定保底水量正是为了保证投资方的投资得到合理的回报,较好的平衡了双方的利益。综上,临湘市政府关于保底水量条款约定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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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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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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