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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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委会支付业主欠缴的物业费?

    本案中,经业委会督促,业主交纳的30000元物业费,业委会已转付物业公司。剩余32730 62元,因业主并未向业委会交纳,故物业公司应向欠费业主主张,业委会可以给予帮助,但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 物业员工与业主发生冲突,物业公司需为此承担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员工个人与业主发生冲突,作为物业公司,理应从提供约定的物业服务、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权益立场出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矛盾,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但物业公司仅对其员工进行了通报批评,最终导致双方发生刑事纠纷。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 前期物业服务未经招标合同无效,物业公司向业主追讨物业费被驳

    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过招投标,且亦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形。故原审认定济南大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佳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不支持万佳公司基于有效合同要求某甲支付物业费的诉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