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
强制拆迁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并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后,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
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并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后,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 -
拆迁赔偿不能低于依法应得行政补偿,同时还应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赔偿,其赔偿数额不能低于在征收过程中依法应获得的行政补偿。某A的房屋被拆除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案涉征收项目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某A的房屋于2016年9月29日被拆除,原审法院根据当时有效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因素,综合确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