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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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如何才能做到合法正当?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有哪些?
在目前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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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越权属违法
本案中,浏阳征拆所与某A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同年7月30日,永新社区受永安镇政府委托,组织人员将某A的房屋予以拆除。无论是永新社区,还是永安镇政府,均不具有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一、二审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
行政机关未举证已通过行政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因此免除相对人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尽管行政机关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通过行政程序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但并不因此免除某A对案涉房屋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证明责任。经审查,案涉房屋于2006年修建,某A并未取得相应建房审批手续,亦未提供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无不当。 -
行政机关仅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未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构成征收程序违法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雨花区政府、雨花区征收办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涉及到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遗漏了行政相对人,未充分保障某A的合法权益,征收程序违法。 -
拆除违法建筑必须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否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进行,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行为明显违法,当事人阻止强拆行为进行不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面对政府上述可能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李光跃在2017年9月12日上午,9月12日下午,9月13日上午三次持钢筋或用身体堵住松雅公司施工,该行为事出有因,行为人的行为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可予以批评教育并引导其通过法定途径维权,而不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依法应予撤销。 -
集体土地上房屋包含在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中,行政机关依法不单独作出征收房屋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只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包含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中,行政机关并不单独作出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状态一直持续,故其请求履行补偿职责之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刘某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刘某B以请求龙亭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