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
――本标签下共聚合13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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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后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工资性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1%,工程预付款不包括需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对跨年度的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变更调整和要素价格动态调差,与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 -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南府规〔2023〕1号)
2023年1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南府规〔2023〕1号通知,要求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
2023年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京政发〔2023〕1号通知并对《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做了相应解读,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以政府工程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工程结算、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驳
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不应等同于南京市审计局审计,如果本案必须经南京市审计局审计后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2月25日全部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于2017年12月25日经案涉工程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双方当事人对该审核结果中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均予以确认,故国资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相应工程款结算、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不予采信。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于2021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市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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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及答记者问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及答记者问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8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