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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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
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需要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需要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综合在案证据,除一审法院采取的计算方法之外,没有其他可以直接计算出某A施工部分工程造价的可行办法。即使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有一定偏差,也属于某A应当承担的举证不利后果。 -
即便案涉工程未整体竣工验收,已退场施工方有权主张工程款
根据已查明事实,某A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虽未完全完工,但就其已施工部分,某A有权向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故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