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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关于开展2025年社会鉴定机构申请进入贵州法院鉴定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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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2 09:10:00   查看:
编者按: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决定开展2025年社会鉴定机构申请进入贵州法院鉴定名册工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2025年社会鉴定机构申请进入贵州法院鉴定名册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开展2025年社会鉴定机构申请进入贵州法院鉴定名册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册数量

  为促进鉴定机构良性、有序、竞争性履职,立足我省实际,按照省总数控制、市州限额确定本次入册数量:贵阳中院辖区原则上不超过10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家,总数在34家范围内可视情况在市州中进行调剂。

  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专业机构可直接申请进入贵州法院司法鉴定名册,不受入册数量限制。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会计制度;专业人员在贵州省内缴纳社会保险,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有合理的收费标准;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实行专门资质管理的,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符合规定且具体从事相应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司法委托鉴定能力。

  3.贵州省内同类专业机构低于5家的,经中院审核提出入册意见报送省法院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入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或个人,不能申请进入鉴定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被人民法院从鉴定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可能影响履行鉴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附件一);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办理过的相关业务,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章等);

  6.能够证明符合入册条件、具备司法委托鉴定能力的其他材料;

  7.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附件二)。

  上述资料汇编成册,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1张,原件备查。

  四、申报程序

  (一)社会鉴定机构应于申请期限届满前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网址https://zxfw.court.gov.cn)注册提交资料,向住所地所在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负责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得入册。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鉴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的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由各中院根据辖区工作实际决定,可以由对外委托部门、审判业务部门、综合行政部门相关同志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组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形成初核报告及审核表(需加盖院章,同时报送word版和PDF版),连同机构申请入册资料(电子版)一并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guizhoucourt.gov.cn)或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入册鉴定机构的入册资格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从初审名单中删除。复核审定后的名单正式公布。

  (五)本次入册工作开展前已进入名册的鉴定机构不参与本次申报。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在册机构履职情况评定后,将评定为不合格机构清单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符合除名条件的,本次名册修订时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相关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贵州法院鉴定名册。

  五、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鉴定机构于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30日向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入册资料。各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材料于2025年12月10日前通过内网cocall报送省法院立案庭。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贵阳中院:杨红梅 ,0851-85364051

  2.遵义中院:何黔川,0851-28322581

  3.六盘水中院:李健,0858-87801240

  4.安顺中院:唐珊珊,0851-33507828

  5.毕节中院:马涢, 0857-8299128

  6.铜仁中院:罗楠, 0856-5206507

  7.黔东南州中院:彭东,0855-8350069

  8.黔南州中院:周子钦,0854-8622146

  9.黔西南州中院:余金云,0859-3249755

  六、其他

  本公告所涉及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省法院负责解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外委办联系人:

  李  娟  0851-86209122  

  袁晓莉 0851-86209139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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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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