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鉴定分会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指导会员单位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鉴定分会会员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根据委托单位(人)的具体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二)组建鉴定项目组: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组建鉴定项目组,鉴定项目组应至少包含两名及以上(含两名)具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内)且与需要鉴定的建设工程类别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初步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基本建设手续、工程地勘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等),并进行现场初步调查,编制鉴定方案。
(四)详细调查:进行现场查勘,对建(构)筑物使用情况、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地基基础、承重结构、维护系统及材料性能等进行调查,并应按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测。对本单位不具备能力的检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检测数据。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法定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
(五)查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状时,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人)采取应急措施。
(六)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时,如确认需要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时,可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法定资质,按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鉴定评价意见:对调查、查勘、检测的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必要的验算,综合评价,确定其质量状况、危险程度或事故原因,并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或鉴定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或审定人)签字。凡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鉴定报告,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批准(或审定),其中涉及勘察、基坑、边坡、降水等岩土相关内容的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字批准(或审定)。
第四条 会员单位向委托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应严格执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报告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鉴定目的;
(三)鉴定依据;
(四)被鉴定建(构)筑物调查、查勘、检测内容;
(五)综合分析及必要验算;
(六)鉴定结论。
第五条 鉴定报告应有专业鉴定人员签名,且签字人员中至少两人具备《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
第六条 鉴定报告、原始记录及验算资料等应按规定存档。原始记录应规范、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条 本办法由鉴定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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