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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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建成后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不能当然证明混凝土质量本身存在问题
建筑公司却怠于履行检测义务,其提交的建筑物建成后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不能当然证明混凝土质量本身存在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筑公司关于涉案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进而要求川海公司、亿嘉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
砂浆出现空鼓等质量问题,申请质量鉴定具备条件吗?
关于涉案砂浆出现的空鼓等质量问题,原告认为系被告将抹灰砂浆用于地面施工所致,被告认为系砂浆本身成分问题导致,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经本院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进行鉴定,均因案涉砂浆已不具备进行鉴定的条件而无法得出鉴定结论,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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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川建发[2006]84号)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
超出鉴定范围的鉴定意见,原审判决未支持并无不当
鉴定意见认定的2033167 4元的修复费用中包含部分装饰工程的修复费用,超过了委托范围。后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意见,对此部分修复费用加以区分,明确委托范围内不合格工程的修复费用为1562559 18元。原审判决对该修复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汇洲公司可就装饰工程部分修复费用另行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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