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及答记者问
编者按:
2026年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建房规〔2026〕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商品住房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一)规范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工作。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
(三)优化存量项目预售管理。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应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优化预售资金使用,严格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二、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减少商品住房交付纠纷,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一)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二)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晰。
(三)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定金监管职责,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定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
三、加强政策措施协同
各地要同步完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金融支持等相关政策,优化项目开发建设、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一)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市县要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住宅用地,优化土地出让方案,可带规划方案出让。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具体缴纳比例和时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于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相关办法另行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通过股权、债券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三)完善开发建设管理。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做好商品住房项目小区规划、房屋设计、施工建造、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提高房地产项目开发品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四)推行“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前,一般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优化商品住房销售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办理等环节流程,强化工作协同,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各省、自治区要加强对所辖城市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市县要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部门就《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要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商品房开发、融资、销售等基础制度。通知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一是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进入存量时代的客观要求。经过近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二手房交易总量已经全面超过新房,房地产市场进入存量提质、结构优化的高质量发展时期。过去形成的预售为主、快速周转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新阶段新要求,迫切需要改革完善。
二是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住房价值量大,是居民家庭的重要财产。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下,购房人可以提前锁定房源和价格,但是“先交钱后收房”,容易出现房屋延期交付等问题。通过改革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能够实现“所见即所得”,有效防范交付风险;继续实行预售的,完善预售管理,切实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三是推动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的粗放扩张模式,积累了风险隐患。近日,恒大地产的破产清算及许家印案的公开宣判,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三高”模式弊端暴露的有力证明。改变“三高”模式,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合理确定开发经营规模、强化风险意识,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健经营、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起草有哪些总体考虑?
答:通知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立足房地产市场发展进入存量时代的新阶段新要求,以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改革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
通知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人民至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聚焦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有效解决部分项目延期交付、货不对板等问题。三是坚持系统思维。协同推进房地产项目公司制、主办银行制、现房销售制等关键制度,并做好制度的有效衔接。四是坚持稳步推进。根据项目所处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类施策,同时考虑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区域差异,为地方结合实际因城施策留出政策空间,增强通知的可操作性。
问:通知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通知围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规定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二是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同时,对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
三是加强政策措施协同。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优化土地出让方案,可带规划方案出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房地产项目公司与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完善开发建设管理,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问:通知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是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知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资金监管工作,管好老百姓的购房资金。
二是确保房屋按期交付。通过提高预售门槛,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
三是提高住房建设品质。通过改革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住房需求。
四是推行“交房即交证”。强化工作协同,解决购房人办证难、办证慢的问题。
问:请问通知在新老政策衔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通知在政策规定上不搞“一刀切”。一方面,对新老项目分类施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另一方面,新项目可以现房销售,也可以预售。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新出让土地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规范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核验项目销售资质和监管账户
购房前先登录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网,查询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确认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是否与开发商公示一致,拒绝将购房款打入开发商自有账户或第三方账户。
仔细审阅购房合同关键条款
重点关注交房时间、违约责任、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条款。对开发商口头承诺的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等要求写入合同补充协议,不轻信口头承诺。
保存购房全流程证据材料
包括宣传资料、户型图、价格公示表、认购书、定金合同、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回单等。所有文件建议保留原件,至少拍照或扫描存档电子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关注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定期查看项目施工进度,留意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公示的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项目停工或进度异常时,及时向住建部门反映并查询监管账户余额。
开发商违约时的维权路径
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按合同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的,向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诉讼时效,及时行使权利。
交房时逐项查验房屋质量
对照购房合同和附件清单,逐项查验房屋面积、层高、门窗、水电、防水等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的,拍照录像取证,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整改方案和完成时限。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安全吗?
答:安全有保障。新规明确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工作,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全部购房资金必须存入监管账户,竣工验收且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才能解除监管,有效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
问题2:交房即交证对购房人有什么好处?
答:好处很明显。以前买房后办证要等很久,新规推行交房即交证,购房人在拿到房屋钥匙的同时就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解决了办证难、办证慢的老问题,也避免了因开发商问题导致无法办证的麻烦。
问题3:现房销售定金制是怎么回事?
答: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开发商可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合同会明确房价、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定金存入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才解除监管,保障双方权益。
问题4: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人有哪些权利?
答: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新规加强了对购房人的保护,延期交房不再是购房人独自承受的风险。
问题5:哪些商品住房项目必须现房销售?
答:新规不搞一刀切。新出让土地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同时新项目也可选择预售,但预售门槛提高了。
问题6:新规施行前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什么政策执行?
答:按照老办法执行。新规明确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购房人仍需关注当地原有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