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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没有产权住房,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般是指在涉案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故,某A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 -
尽管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其享有的民事权益仍可对抗强制执行
尽管某A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可以理解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不论工行云南路支行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抵押权,某A对案涉房屋享... -
购买划拨土地上房屋未经审批,因该瑕疵不具备排除执行条件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为禾丰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三峡医院与禾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该土地上的房地产,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直至三峡医院起诉前,仍未获得政府的审批。因此,三峡医院的申请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条件。 -
购房人提供的发票和收据金额对不上,不能认定已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
刘某A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其于2014年2月25日向何静支付购房款527000元,该款项金额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购房价格不符,刘某A称多付的61610元为装修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原判决认定刘某A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支付房款的事实,并无不当。 -
排除房地产开发商名下商品房强制执行,购房人应证明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房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法院在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时,房屋买受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才满足“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 -
以冲抵工程款方式购买房屋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售后包租可视为占有,故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杨某B在案涉房产查封前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对案涉房产进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本案二审判决认定杨某B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
买受人对于所买受不动产的民事权益并不能够排除基于在先成立的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李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因案涉房屋上存在他人抵押权而导致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系李某自身原因所致,故其据此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经法律文书确认不动产物权未经过户登记,亦可排除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