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读
本专题由深圳地区擅长办理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法律事务的邓杰律师汇总归集,主要内容为建筑工程结算纠纷裁判案例和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如您有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可联系委托建筑工程结算纠纷专业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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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未结算的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有书面合同,结算时间无明确约定,双方未对该工程款进行结算,即没有明确的付款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原告黄某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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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费、税费如何负担和扣除?
因案涉工程规费、税费已实际发生并由江**缴纳,一审法院已判决江**缴纳的规费、税费在江**应向姜**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故姜**已实际负担案涉工程的规费、税费,规费、税费应计入工程造价。房开公司关于姜**在工程结算中无权要求房开公司给付规费、税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军工房屋,实系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紫杰投资公司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
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按照各自原因导致的损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在此情形下,一审根据已经认定的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认定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川越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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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