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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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不应赔偿,但建筑材料应赔偿
被拆除房屋已被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且郑某未对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故被拆除房屋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不应赔偿,但拆除后能够分割、可再次利用的建筑材料仍属于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卖家反悔起诉主张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虽获法院支持,但无权依据合同无效向被告及相关机关主张房屋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虽然无效,但是由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尚未处理,且案涉宅基地的返还及房屋的腾退问题应与补偿问题同时解决为宜,案涉房屋并未实际腾退,应由被告继续占有使用,原告在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处理之前,无权仅依据合同无效向被告及相关机关主张案涉房屋的权利。 -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0年1月27日修正)
公摊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 -
外嫁女未取得承包地,有权要求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某A系征地前家庭联产承包成员,对案涉被征收的2 9亩承包地具有土地使用权。在长兴岛管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某A案涉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某A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某A有权要求长兴岛管委会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
即便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但也不能否定征收补偿协议亦无效
因某A与某C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房屋实际已被拆除,故原某C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的被征收人补偿权益归属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确认。某A、某B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虽然可能涉及的人数众多,但其适用对象特定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八里台镇示范小城镇建设(巨葛庄村)土地整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修正细则)》针对的是具体拆迁补偿安置项目,被安置人员明确为被整合村基准日前的户籍在册人员,虽然可能涉及的人数众多,但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审认为其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系对该实施细则性质的错误认定。 -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
拆除他人没有产权手续但有一定信赖利益的房屋,即便拆除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也应予适当补偿
某A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某A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某A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睢阳区政府实施汉梁文化公园二期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睢阳区政府应对某A予以适当补偿。 -
户籍迁入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规定
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其虽将户口迁入案涉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