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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未取得承包地,有权要求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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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0 09:02:09   查看:
编者按:本案中,某A系征地前家庭联产承包成员,对案涉被征收的2 9亩承包地具有土地使用权。在长兴岛管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某A案涉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某A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某A有权要求长兴岛管委会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外嫁女未取得承包地,有权要求土地补偿费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某A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0652号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第三人: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街道办事处。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兴岛管委会)因某A诉其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5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兴岛管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主要的事实理由为:《大连瓦房店太平湾临港工业区征地征海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有征地区域内农业户口的人员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人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5万元,安置补助费3万元)。”补偿安置费的发放对象应为征地区内农业户口人员。某A婚后迁出原居住地,户口性质变更为非农业户口,不符合获得补偿的条件。某A出嫁后并不以原村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应将其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驳回其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的请求。

  本院认为:某A一审诉求长兴岛管委会给付土地补偿费5万元,安置补助费3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长兴岛管委会负有给付某A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某A无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长兴岛管委会是否负有给付某A土地补偿费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某A系征地前家庭联产承包成员,对案涉被征收的2.9亩承包地具有土地使用权。在长兴岛管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某A案涉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某A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某A有权要求长兴岛管委会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综上,长兴岛管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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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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