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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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定,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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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1月1日)
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
查处宅基地职责发生变化后,应由哪个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新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后,相应的职权即发生变更,本案处罚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申请执行在新法实施以后,申请执行等职权亦应由变更后的机关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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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农村房屋倒塌(拆除)后未经批准重建,非农业居民土地使用权可由村集体收回
本案中,某A系离开莲花心村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涉案土地上原有其父云昌华生前遗留下来的房屋。尽管某A因继承依法取得该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于2008年以前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某A等4人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文昌市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
外嫁女未取得承包地,有权要求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某A系征地前家庭联产承包成员,对案涉被征收的2 9亩承包地具有土地使用权。在长兴岛管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某A案涉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某A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某A有权要求长兴岛管委会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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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尚不足两年,政府作出收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