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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入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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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04 09:18:27   查看:
编者按: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其虽将户口迁入案涉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户籍迁入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再审申请人某A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城区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以下简称望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4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以其户口迁入合法有效,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书堂山街道彩陶源村陈家坪组(以下简称陈家坪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范围内有其家庭户的合法房屋,其应当得到补偿安置为由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确认再审申请人属于铜官窑遗址公园棚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某A之母蔡艳辉系陈家坪组村民,某A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金继兵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陈家坪组。2018年8月望城区政府决定征收陈家坪组土地,2018年11月某A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某A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某A以其属于陈家坪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望城区政府、望城分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陈家坪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以某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家坪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某A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某A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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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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