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

挂靠

――本标签下共聚合20条信息――
  • 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吗?

    本案中,汇龙天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某B内部承包,某B又将部分工程转给某A施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某A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与某B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二审法院认定某B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判决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妥。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某A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某A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
  • 借用资质关系和内部承包关系如何判断?

    除《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外,东方公司未提交其与某A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向某A发放工资等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某A否认与东方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在二审庭审中称不知道东方公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的事实。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某A与东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不能证明二者之间构成内部承包关系。
  • 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认定?

    《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系钢建公司和某甲的转包协议,因某甲无施工资质,应为无效。发包人遵义开投公司和承包人钢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一审法院以某甲无施工资质,从而认定该施工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探析

    实践中存在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等违法现象。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出现多个施工主体,产生多份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实际施工人内部管理不规范,部分建筑工人尤其是大量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农民工辛苦打工却拿不到工钱的问题仍然存在。社会信用机制缺失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
  • 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流转过程中的其他人无权独立起诉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工程多次流转环节中的有关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发包人。另外,某A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银行流水并未显示款项往来主体,更无法证明款项直接用于案涉工程,故不能推翻二审裁定。
  • 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挂靠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实际施工人为借用他人资质,那么被挂靠方与发包人就建设特定工程实际上缺乏相互设定权利义务的合意,挂靠方与发包人围绕合同订立、履行合同形成了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方有权基于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