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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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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欠缺法律依据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欠缺法律依据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铁建工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签订,天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案涉工程虽由天龙公司实际施工,但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实存在、各方履行行为均以该合同作为依据的前提下,天龙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以自己名义与军事医学研究院就订立、履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磋商等,对天龙公司关于其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就案涉工程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发包人明知其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与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发包人明知其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与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某A以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临峰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某A直接向临峰公司交纳保证金,组织人员材料等进行施工,而且直接与临峰公司进行结算,中太公司并未参与工程施工、结算及人员管理。原判决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某A借用中太公司的资质对本案工程进行施工,临峰公司与某A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由临峰公司直接向某A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无不当。
  •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分析

    建设工程中的挂靠,即施工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在建设工程市场中屡见不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出现。在笔者自身的执业经历中及研读建工纠纷有关裁判案例时发现,各地法院在相关裁判案例中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认定常常出现重大不同,而这常常又对于涉案各方当事人利益存在根本影响。
  • 挂靠导致合同无效,挂靠人如何维权?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帮助人们解决自己在遇到因挂靠导致合同无效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问题。
  • 只有挂靠人签字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只有挂靠人签字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被告瑞峰一分公司与某B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时间在瑞峰一分公司与环盛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之前,及瑞峰一分公司仅向某B收取管理费、税金等事实,本院认定,某B与瑞峰一分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某A依据挂靠关系主张瑞峰一分公司应与某B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某B系以个人名义与某A签订合同,进行结算,故相应责任亦应由某B个人承担,对某A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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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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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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