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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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未行使,继续履行视为其放弃解除权
事实证明双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互负义务,且肿瘤医院在华西公司未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下,未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而是向华西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视为肿瘤医院放弃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原判决认定肿瘤医院仍然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 -
施工合同解除后建设工程并无质量问题,基于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宜适用
鉴于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月停工,至今已经超出两年,在此期间,国泰纸业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要进行质量返修,故其主张应继续扣留质量保证金没有依据,其应按照已经认定的数额向新兴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损失费用。 -
措施费虽约定不因工程量变化而调整,但因合同解除未完成部分应按比扣减
虽然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措施费为包干价,不管工程量是否变化,均不作调整”,但该“不管工程量是否调整”的前提应是《工程承包合同》未被解除,工程量的增减并未导致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本身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剩余未完成部分措施费应按比例予以相应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