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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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在自己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造价审核书盖章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审计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确定审定金额为217490587 61元,虽被告南京甲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在工程结算审核单中加盖公章对审计价格进行确认,但审计单位系被告南京甲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并非原告单方委托,审计单位在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中明确表明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均已认可审核结果,该审计价格的确认具有客观公正性。 -
甲方未在自己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造价审核书盖章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审计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确定审定金额为217490587 61元,虽被告南京甲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在工程结算审核单中加盖公章对审计价格进行确认,但审计单位系被告南京甲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并非原告单方委托,审计单位在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中明确表明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均已认可审核结果,该审计价格的确认具有客观公正性。 -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中途撤场后将后续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应视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无异议
案涉工程施工中途金江公司撤场,菁华学校已将后续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应视为菁华学校对金江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无异议,据此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一、二审判决认为应据实结算。 -
签证数据未经建设单位盖章,但已经监理公司确认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能否采信?
虽某A提供的案涉经济签证未有立通公司盖章,但已经监理公司确认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其中部分签证还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材料证明停工等产生费用的事由。且另案中其它案涉工程签证亦未有立通公司签字盖章确认,故案涉签证的形成过程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与双方结算习惯,原审将此作为某A向立通公司主张工程额外产生费用的依据,并无不当。立通公司否认签证数据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手续等,故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被驳
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迟于前述约定竣工日期,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还致使案涉工程处于无法正常施工的状态。故佳鸿宇合对于逾期竣工存在过错,其要求福建九鼎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书》上加盖印章行为,不能视为认可《竣工结算书》载明造价数额
浑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在《竣工结算书》上加盖印章,系其履行案涉《合同书》约定的报送审计资料义务,不能据此认定其已认可《竣工结算书》载明的造价数额即为案涉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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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通过施工图审查可证明已完成建设单位交付的设计任务
根据2013年12月21日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处作出的图审通过回复,能够证明某B公司已按双方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某A公司主张某B公司未向其提供设计资料,施工图纸存在问题且拒绝进行整改,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未支持其本诉抗辩并驳回其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
总包配合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收取
由于分包工程系建设单位将应由某B公司施工部分交予第三方施工,而施工配合费亦为某B公司工程造价的必要组成部分及其施工中必须发生的费用,某B公司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江苏某A公司、某A公司主张该款,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令江苏某A公司、某A公司给付施工配合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