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标签下共聚合10条信息――
-
阳江法院发布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2025年4月21日)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频发,合同效力认定、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问题及责任承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问题成为热点难点问题。为回应公众关切,阳江法院特2025年4月21日发布六个典型案例,旨在明确法律适用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以更优质司法服务保障阳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基于工程款债权转让实现的“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吗?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与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等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移,受让人可在相应范围内主张优先性。 -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竣工房屋,实系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紫杰投资公司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法定优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保护承包人特别是其背后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可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吗?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也即只有在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且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才存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承包人当无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提条件,不存在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 -
-
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承包人该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无效
在本案中,若还允许苏州凤凰公司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苏州凤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并无错误。 -
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某A并非与发包人新疆鑫达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某A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正确。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是债权实现的优先顺位权。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妨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被执行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申请分配、提出优先受偿主张。 -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损害建筑工人合法利益而归于无效
本案承包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若还允许其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故其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