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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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进度款能否冻结?
为避免作为被执行人的施工方通过转让工程款债权等方式规避执行,法院有必要对该工程款债权采取冻结措施,禁止某财政局直接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待符合条件后,可按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故某财政局仍负有在314万元的范围内协助冻结某置业公司在其处的到期债权的义务。 -
即使当事人约定竣工结算以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如其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不应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审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竣工结算以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按照约定处理;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负有审查义务及权力,实践中不宜不经审查就直接予以采纳。如经审查,确有证据证明审计意见(或结论)存在明显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之处,该审计意见则不应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
在竣工结算方面并未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主张工程款和质保金付款应当分段计息不能成立
虽然案涉《系统工程合同》专用条款26 2条有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95%,剩余的5%系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的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在竣工结算方面并未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双方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竣工结算达成了新的约定,故昆钢公司关于本案95%工程款和5%质保金付款应当分段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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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书》上加盖印章行为,不能视为认可《竣工结算书》载明造价数额
浑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在《竣工结算书》上加盖印章,系其履行案涉《合同书》约定的报送审计资料义务,不能据此认定其已认可《竣工结算书》载明的造价数额即为案涉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