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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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已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后,开发商可否解除买卖合同并排除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固定的是房屋预告登记本身以及本登记完成之后对房屋的查封,不包括通过执行程序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房屋预查封的执行效果取决于房屋预告登记能否符合本登记的条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后,预告登记失效,某A不再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而领运公司作为诉争房屋开发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排除执行。 -
业主收房后旁边建起了垃圾房,诉请开发商拆除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开发商在共有区域建造生活垃圾房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张某要求拆除垃圾房的诉求将导致生活垃圾无处投放,造成周边居住环境恶化,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张某也未就垃圾房的设置及物业公司的管理对其造成侵害的构成要件予以充分举证。目前垃圾房的设置未对业主产生根本性、实质性损害,因此基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公共利益的考量,张某作为业主,也理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容忍义务。 -
预售商品房户内存在承重柱不利情形,开发商未向购房人说明可撤销合同
本案中,宜华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未对案涉房屋存在承重柱的事实尽到充分详尽说明义务,致使双方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显著失衡,某A有权撤销该显失公平的合同。故一审法院对于某A诉请撤销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宜华公司应将购房款635711元退还某A。但某A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故对于其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
因质量问题和管理不善导致外墙脱落砸死路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
购房业主投诉开发商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如建设主管部门不履行依法查处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某A向经开区建设局投诉伊真置业公司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由于伊真置业公司该行为可能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故某A与其投诉事项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如果经开区建设局不履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某A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解除按揭购房合同,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而购房人无需还款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建行青海分行,某A等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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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区内建造会所发生权属争议,开发商举证不能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
业主维权被开发商诉名誉侵权,一审判停止侵害发布致歉声明
在涉案图文中被告多次使用“黑心必贵园”“无良奸商碧桂园”“精装变伪装”等评价性用语,主观上具有恶意之嫌,足以造成社会公众对原告公司经营的碧桂园房产品牌产生贬损性评价,使原告的名誉受损,应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
2020年6月9日,为妥善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