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
――本标签下共聚合5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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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为消费者购房人,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吗?
本案中,武昌城环公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不属于消费者,且购买案涉房屋是作为提供给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的备选房源之一,而非用于自己居住,不符合该条规定“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要件。故此种情形下,一审判决认定武昌城环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并无不当。 -
消费者在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没有产权住房,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般是指在涉案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故,某A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 -
购买多套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情形,地产公司破产选择解除合同不交房合法
本案中,根据某A提交的材料及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某A及其近亲属购买案涉小区房产多达13套,虽然某A认为其已支付全部房款,但其显然并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购房的情形,其要求大富公司交付案涉房屋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
消费者已支付已抵押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保护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故在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与银行抵押权产生冲突时,亦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