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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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工程总造价可以确定时起算
本案中,河北四建承建的案涉工程已交付金晖公司使用,2015年10月30日双方及审核方在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上共同签章确认工程造价结算额为792140591 97元,此时案涉工程的总造价已经确定,金晖公司即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河北四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此时计算。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是债权实现的优先顺位权。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妨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被执行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申请分配、提出优先受偿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