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人放弃以物抵债,普通债权人可否捡漏?
编者按:
以物抵债不改变法定受偿顺序。优先权人放弃抵债不等于放弃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接受抵债应按流拍价全款支付,应受清偿债权额在分配中另行计算。申请执行人决定以物抵债前,务必查清财产权利负担和优先权债权数额,避免盲目接盘。优先权人放弃以物抵债,普通债权人可否捡漏?
基本案情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B公司,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三千八百余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拍卖B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首次拍卖保留价六千余万元,因抵押权人C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而中止。重新评估后,案涉房地产评估总价一亿余元,经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均流拍,流拍价八千余万元。
执行法院召开听证会,抵押权人C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D公司均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A公司表示愿意接受以物抵债,但主张仅需补足其执行债权与流拍价的差额。执行法院通知A公司按变卖流拍价全额缴纳款项,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该通知,认为应补交差额而非全款。被执行人B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广东高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支持执行法院要求全额缴纳款项的通知。A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被驳回。
争议焦点
优先受偿权人放弃以物抵债后,普通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时,应缴纳全款还是仅需补交差额。
裁判要旨
以物抵债与司法拍卖、变卖同属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变价的执行措施,并不改变多个执行债权之间的法定受偿顺序。优先受偿权人放弃接受财产抵债,仅系放弃该变价措施,不等于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的优先受偿权利。接受抵债的普通债权人应按照流拍价全款购买,其应受清偿的债权额在后续分配中依法计算,而非直接以流拍财产抵偿自身债权。
律师说法
以物抵债不是"捡漏"的机会,更不是绕过优先权人的捷径。很多申请执行人以为优先权人不要了,自己就能低价把财产拿过来,再慢慢算账,这个想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所得的清偿顺序是固定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只是变现方式不同,不会改变谁排在前面、谁排在后面。抵押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即使不接受以物抵债,他们对变价所得的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不会因为没"接盘"就自动消失。普通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本质上是以流拍价购买执行标的,然后再用自己在执行程序中应受清偿的债权额去冲抵部分价款,如果变价所得连优先权人的债权都覆盖不了,普通债权人的应受清偿额就是零,自然要付全款。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在决定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前,务必先摸清执行财产上的权利负担,查清优先权人的债权数额,算清楚自己到底能分到多少,再决定是补差价还是付全款。如果盲目接受,结果可能是付了全款还拿不到优先受偿地位,后续追偿又费时费力。另外,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以物抵债流拍价通常低于市场价值,如果普通债权人愿意全款接手,客观上也能加速执行进程、减少利息累积,对双方未必是坏事。但无论如何,厘清权利顺位、算准受偿金额,是接受以物抵债前必须完成的功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年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施行)第五百一十六条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414号执行裁定书
专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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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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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摸清财产底细再动手
到执行法院阅卷,把查封裁定、评估报告、拍卖公告、其他债权人提交的权利凭证都复印一份。同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抵押登记、去住建部门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搞清楚这块地上到底压着多少权利。别光听法院说,自己也要动手查。
算清受偿金额再决定
把优先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加起来,跟流拍价比一比。如果优先权总额已经超过流拍价,你的应受清偿额基本就是零,接受抵债等于全款购买。如果还有剩余,再算你的债权能分到多少,确定是补差价还是付全款。这笔账一定要自己算,不能指望法院替你算。
书面申请留好证据
向法院提交查阅执行卷宗的书面申请,注明要查看的材料清单。参加听证会时提前准备发言提纲,把自己的观点和计算依据说清楚。所有书面材料、邮寄凭证、签收记录、听证笔录都要保存好,这些都是后续提出异议或复议的证据基础。
异议复议及时跟进
收到法院要求全款缴纳的通知后,如果认为计算有误或程序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对异议裁定不服,及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每个环节的时间节点都很紧,错过了就可能丧失救济机会,建议委托专业执行律师把控程序。
抵债后分配别放松
即使按全款接受了抵债,也要关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法院会对变价所得按法定顺序分配,优先权人受偿后如有剩余,你才能按比例参与分配。如果分配方案侵害了你的权益,还可以提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这不是一锤子买卖。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以物抵债是不是只要补差价就行?
答:不是。补差价的前提是"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如果执行财产上的优先受偿债权已经超过流拍价,普通债权人的应受清偿额就是零,这种情况下需要按流拍价全款支付,不存在补差价的空间。补差价还是付全款,取决于你在整个执行分配中能分到多少,而不是你判决书上的债权金额。
问题2:优先权人不要抵债财产,我是不是就能优先拿到了?
答:不能。优先权人放弃以物抵债,只是放弃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不等于放弃对财产变价所得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必须通过明示方式放弃,沉默或不接受抵债不产生放弃效力。你接受抵债后,变价所得还是要先满足优先权人,轮不到你插队。
问题3:怎么知道执行财产上有没有优先权?
答:向执行法院申请查阅执行卷宗,重点看查封顺位、抵押登记信息、其他债权人提交的优先权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有生效判决确认,抵押权有抵押登记证明。也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抵押登记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法院已经组织听证会,更要认真听其他债权人陈述的权利依据和债权数额。
问题4:执行债权金额和应受清偿金额有什么区别?
答:执行债权金额是判决书上确定的债权总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应受清偿金额是在执行分配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计算后,你实际能够分到的金额。如果执行财产变价所得在清偿优先权人和执行费用后没有剩余,普通债权人的应受清偿金额就是零。以物抵债时用来冲抵价款的,是应受清偿金额,不是判决书上的债权总额。
问题5:接受以物抵债前要做哪些准备?
答:先查清财产现状,包括物理状况、权属状况、租赁占用情况。再查清权利负担,确认优先权人、债权数额、查封顺位。然后算清自己的应受清偿金额,对比流拍价判断是补差价还是付全款。最后评估财产变现能力,如果拿到手后难以转手或开发,可能得不偿失。必要时委托律师或评估机构做尽职调查。
问题6:对执行法院的以物抵债通知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说明理由和依据,请求撤销或变更通知。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整个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申请书、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等材料,作为后续救济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