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真的能躲过法院强制执行吗?
编者按: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一定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会只看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而是会综合审查购房款谁出的、房子谁在用、债务发生在赠与之前还是之后等实际情况。如果无法证明是真实有效的专属赠与,房产很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面临被执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吗?
鲁法案例【2026】410
案情简介
2019年,刘某因与张某存在合伙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依据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张某未成年女儿小张名下的某小区房产。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分期向刘某偿还欠款102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小张以案涉房产系其爷爷、姑姑全额出资购买、专属赠与自己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小张的异议请求,小张不服该裁定,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刘某辩称,小张在购房及办理产权登记时年仅三岁,无独立的经济来源与缔约能力,房产登记在小张名下本质上是家庭成员内部对财产的安排。小张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购房资金直接来源于其爷爷、姑姑的赠与,案涉房产应认定为张某家庭共有财产。
张某辩称,案涉房产系小张的爷爷、姑姑买来赠与女儿小张的,法院不应拍卖、处置该房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提出异议,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案涉房产办理预告登记至小张名下时,小张年仅三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无独立出资购房的能力和经济基础。
小张主张案涉房产购房款由其爷爷和姑姑出资、属于亲属专属赠与,但根据在案资金流水证据,案涉房产全部购房款的支付、转账等操作,均由张某及其配偶通过自有银行账户完成,资金流转特征符合父母出资购房、家庭财产混同的典型情形。小张爷爷、姑姑与张某虽然存在资金往来记录,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款项是专门赠与未成年小张、独立于父母家庭财产的专属赠与款项。此外,张某在案件执行和解阶段,多次自愿承诺以案涉房产抵偿债务,足以印证其自身认可该房产为家庭可处置财产,且案涉房产自购置后始终由张某实际控制并占有,因此法院认为小张未能证实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独立、合法、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小张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公权力确认、公示不动产权属的法定方式,具有公信力与权利推定力。一般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推定为房产的实际合法权利人。但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并非绝对,若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态与真实权利归属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真实出资情况、财产支配状态、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事实,据实认定房产的真实权属。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普遍不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和大额财产来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购房资金大多来源于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在父母负有到期债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此类房产能否排除执行,不能仅依据不动产登记外观直接判定,需要综合多重维度审慎审查,既要尊重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和公信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又要防止债务人利用家庭内部关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与司法执行公信力。
结合本案来看,案涉房产虽登记在未成年小张名下,但购房资金由其父母操作支付,房产长期由其父张某实际控制、占有和使用,且张某曾主动表示可将该房产作为偿债财产予以处置,足以证实案涉房产本质属于张某家庭责任财产,并非小张独立所有的个人专属财产。小张主张的亲属专属赠与事实缺乏完整证据支撑,其权利不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单纯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能完全实现与父母债务风险隔离。若无法举证证明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专属赠与行为,无法证实房产为未成年子女独立个人财产,该房产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最终仍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撰稿:诸葛倩
来源:河东法院 山东高法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收集整理出资证据
把购房全款的所有支付凭证都找出来——银行转账记录、刷卡小票、现金收据,每一笔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都要能说清楚。如果钱是从父母账户出去的,要准备书面赠与合同,最好有公证。如果是爷爷奶奶或亲戚出的钱,要证明这笔钱是直接给孩子买房用的,不是先给父母再转手的。
固定实际使用证据
收集房产交付后的水电燃气费缴纳单据、物业费发票,证明这套房子到底谁在住、谁在管。如果是出租的,租赁合同上写的谁的名字、租金进了谁的账户,这些都能说明房子的实际控制权归属。孩子本人实际居住的照片、社区居住证明也要保留好。
制作证据清单
把所有材料按类别整理好:第一类是权属证据(房产证、购房合同),第二类是出资证据(银行流水、付款凭证、赠与合同),第三类是使用证据(居住证明、缴费记录),第四类是时间证据(债务产生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的证明材料)。每一份证据注明来源和证明目的,做成清单方便提交法院。
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收到法院查封通知后,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清楚三点:你是谁、你对哪套房子主张权利、你的权利为什么能阻止法院执行。附上全部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别灰心,法定期限内(收到裁定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要明确:请求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产并解除查封。诉讼中重点围绕“真实赠与”“独立财产”“债务发生前已完成赠与”等核心事实展开举证。
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复杂、举证要求高,单靠个人很难应对。建议尽早委托擅长执行异议领域的专业律师,律师可以通过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购房档案等关键证据,帮你梳理证据链、撰写法律文书、出庭应诉,提高维权成功率。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不是就能高枕无忧躲过债务执行了?
答:不一定。法院不会只看房产证上的名字,而是会综合审查购房款实际由谁支付、房子由谁实际占有使用、债务发生在赠与之前还是之后等实际情况。如果无法证明是真实有效的专属赠与,房产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照样面临被执行的风险。
问题2:法院凭什么能把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拿去执行?
答:法院会从三个维度穿透审查:一看孩子有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和出资能力,二看购房款的实际支付主体是谁,三看房子买来后由谁实际控制、占有和使用。如果这三条都指向父母,法院就可以认定房产实际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孩子个人财产。
问题3:孩子名下的房子是爷爷奶奶出钱买的,这样总能保住不被执行了吧?
答:不一定。光说谁出钱没用,关键看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购房款是先打到父母账户再转付的,或者爷爷奶奶和父母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无法区分,法院仍可能认定是家庭财产混同。要有明确的赠与合同、完整的独立出资流水,才能证明是专属赠与。
问题4:债务产生之前就把房子过户给孩子了,这样总能排除执行吧?
答:有这个可能,但不是绝对的。广东高院的判例倾向于保护“先赠后债”情形下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权益。但最高院也有判例表明,即便赠与发生在债务之前,如果房子长期由父母实际控制使用、用于家庭经营,法院仍可能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执行。关键要看房子是否真正脱离了父母的支配。
问题5:房产证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打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打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在提出异议的一方。需要提供的核心证据包括:购房款的完整支付凭证(证明资金来源)、赠与合同或公证书(证明赠与意思表示)、孩子实际占有使用房产的证明(如水电费缴纳记录、实际居住证明)。证据链越完整,胜诉可能性越大。
问题6:法院查封了孩子名下的房子,我们该怎么应对?
答:第一步,收到查封通知后法定期限内(通常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第二步,如果异议被驳回,及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步,诉讼中重点围绕“真实赠与”“独立财产”“债务发生前已完成赠与”等核心事实组织证据。整个流程时间紧、专业性强,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