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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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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10:35:22   查看:

        一、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具有如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二、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三、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应承担某种义务。

       (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之争,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有争议,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3)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另义务人履行义务。

       给付之诉,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①按照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就是在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即应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到来时,义务人才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②按照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行为给付之诉。所谓特定物给付之诉,就是请求对方交付某个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谓种类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对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经济意义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够用度量衡计算的实物。所谓特定行为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等等。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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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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