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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扬建工﹝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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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5 12:49:45   查看:
编者按:2021年10月14日,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扬建工﹝2021﹞4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对全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管理

  1、遵守计价规则,严格把控咨询成果质量。造价咨询企业应针对工程咨询业务特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流程控制、企业标准等措施保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咨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现行计价规则,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依据、内容、格式、深度和精度等要求应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加强信息化管理。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工程造价数据库、工程计量与计价等工具软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活动,充分利用相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各类典型工程数据库,以及在咨询业务中各类工程项目上积累的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完善工程造价数据库,应用于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二、市场管理

  1、工程业务范围不受资质限制。自2021年7月1日起,国务院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资质审批后,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不变,如业务范围受资质条件所限,在未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前,仍按原文件或办法执行。在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时,委托方不得再对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上的要求,企业出具成果报告,也无需再加盖企业造价咨询资质专用章。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2、咨询成果文件用印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中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要求: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编码由英文字母和14位数字组成,字母A为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单位注册的人员,B为在其它符合条件的单位注册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各地工商部门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有“工程造价咨询”且注册在该企业的造价工程师印章编码英文字母为A的企业。注册印章编码英文字母为B转A需在部级造价师注册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印章。

  3、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控制咨询成果误差率。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4、明确工程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与委托方协商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采用费率收费的要明确收费基数和费率。提倡优质优价,坚决遏制恶意低价竞争行为,不得低于成本收费。

  三、信息归集

  1、本地企业信息归集。根据省造价监管工作的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信息维护,并在出具咨询报告书40天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项目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自身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单项备案企业信息归集。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到本省开展造价咨询业务,需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办理单项业务备案并进行项目登记。

  3、归集信息公开。“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对外公开已登记企业及其一级注册造价师数量和业绩等信息,供建设各方主体择优选择。

  四、信用管理

  1、企业及人员信用管理。对于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师挂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辖区造价管理机构及时进行核查,经查情况属实的,报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2、编制成果质量信用管理。对咨询成果质量超误差率,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辖区造价管理机构报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3、信息归集信用管理。对逾期未进行信息归集的造价咨询企业,由营业执照注册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核查,经查情况属实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4、咨询收费信用管理。对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经举报查实,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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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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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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