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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中天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与张某A之间也无合同关系,张某A申请再审要求中天公司承担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司法实务中对实际施工人的标准应严格认定,不能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 -
农民工(班组)为受雇从事建筑劳务施工人员,并非《建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鉴于乐某A与彭云瑞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乐某A(班组)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
建邦公司、中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