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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是公民安身立命之本,其安居利益高于建设规划利益
房屋是公民安身立命之本,家庭唯一住房涉及基本人权保护,公民安居利益高于建设规划利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甄别,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 -
未证明专户存储资金并足额到位,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保留效力
尽管没有出现因资金不足影响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的情形,但商河县政府确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设立资金专用账户、相应资金足额到位。因此,一、二审判决认为2号征收公告违法,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保留效力,166号复议决定维持该违法的行政行为不... -
拆除违法建筑必须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否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进行,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拆迁人状告政府强拆未被推定,法院判村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东昌社区居委会以多数居民认为尚未签约的14户居民阻碍了整体工程建设进度、损害居民利益为由,以多数居民意愿和居委会自治决定的名义(且无证据证明)强行拆除部分居民建材市场内房屋,超越了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范围,也偏离了主动协助政府工作的范围,明显产生... -
即便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但也不能否定征收补偿协议亦无效
因某A与某C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房屋实际已被拆除,故原某C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的被征收人补偿权益归属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确认。某A、某B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行为明显违法,当事人阻止强拆行为进行不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面对政府上述可能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李光跃在2017年9月12日上午,9月12日下午,9月13日上午三次持钢筋或用身体堵住松雅公司施工,该行为事出有因,行为人的行为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可予以批评教育并引导其通过法定途径维权,而不... -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虽然可能涉及的人数众多,但其适用对象特定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八里台镇示范小城镇建设(巨葛庄村)土地整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修正细则)》针对的是具体拆迁补偿安置项目,被安置人员明确为被整合村基准日前的户籍在册人员,虽然可能涉及的人数众多,但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审认为其... -
拆除他人没有产权手续但有一定信赖利益的房屋,即便拆除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也应予适当补偿
某A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某A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某A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睢阳区政府实施汉梁文化公园二期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睢阳区政府应对某A予以适当补偿。 -
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但违法强拆导致其它合法财产损失应当赔偿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未对新集乡政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对某A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一节事实进行审查,即对彭阳县政府作出驳回某A行政赔偿请求的01号复议决定予以认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