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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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钢结构非因承包人原因拆除 发包人仍应为其足额计付工程款
本案虽然承包协议书约定联建公司承建商业钢结构工程为“包工包料”,但联建公司依约施工后又按再审申请人要求拆除,再审申请人应支付联建公司为施工所支出的人工费、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费用。 -
合同约定按日历天数计算垂直运输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应据实增加
上诉人江苏XXX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YY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初字第04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该院作出(2014)苏民终字第0231号民事判书。